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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出版社召开数字经济条件下假货治理的机遇和挑战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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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10-23 09:49

 

 

2018年2月6日,“数字经济条件下假货治理的机遇和挑战”研讨会在北京召开。本次会议为中国工商出版社2018年关于企业自律与社会共治系列研讨活动的首次研讨会。来自国家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企业监管局及基层一线的工商干部代表,阿里巴巴、亚马逊中国、聚美优品、轩尼诗、小米、鄂尔多斯、大众、德国汽车工业协会、宝马、日产等多家企业的相关负责人以及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多位专家参与了本次研讨。研讨会由中国工商出版社雷光程副社长主持。与会代表围绕“新技术为解决假货问题提供的治理新契机”和“大数据背景下多元参与打击假货社会共治的监管思路创新”两个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假货的治理从线下延伸到了线上。互联网新技术的不断涌现,让假货治理变得越来越复杂,给监管工作带来了诸多挑战。同时,新技术的出现也为假货治理带来了机遇。在3·15来临前的时间节点,工商出版社专程邀请来自监管部门、学术界以及企业方的代表共同参与研讨,一方面是希望社会各界能够更加重视数字经济时代的假货治理工作,另一方面也希望通过各方意见的交流碰撞,更加清晰地厘清监管难点和治理思路,有效破解困扰多年的“老大难”问题。

企业代表声音

 

 

 

 

阿里巴巴集团平台治理部总监 肖水贤

阿里巴巴集团在假货治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例如根据《侵权责任法》的“通知-删除”处理违规商品,根据消费者的投诉和政府的反馈处理违规商品,在知识产权投诉产生的过程以及消费者和政府的投诉过程中留下的多维度信息进行大数据模型分析,对可能违规的商品进行主动控制。通过这些,使企业的品牌更干净,让消费者的体验也变得更好。

互联网为假货治理提供的机会在于:信息可视化更强,投诉的便利性更高,打假智能化,信息可溯性以及争议样本的多样性,为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素材。

当然,互联网环境下治理假货也存在着众多的挑战,主要表现在违法成本太低,跨平台的防护系统没有形成等方面。

对于解决假货治理难题,建议进一步提高行政处罚标准,目前民事赔偿过低。建议加强跨平台的治理,建立防控机制,同时建议政府、企业、司法多方面积极、正确地参与。

亚马逊中国 董宇、白雪

亚马逊针对中国市场,在品控方面做了一些本地化的针对性工作。目前约有三成为第三方企业主经营(不面向个人、个体户开放运营许可),七成为平台自营。

在打击假货工作方面,包括主动防控和被动防控。

主动防控:在产品层面,利用自有的数据模型,对高风险的产品进行防范和控制。在规则层面,对卖家的准入机制非常严格,设计了保证金制度、卖家品牌管理、品牌效期管理等。

被动防控:对客户投诉,风控团队第一时间进行调查取证,对卖家给予处罚。如经取证证明不是假货,卖家可以对其进行重新上架。

对于打击假货的问题与建议是,目前自营业主的违法成本过低,提议各平台可以把数据分等级、分类别进行跨平台共享。如发现某企业对于打假造成危害的,任何企业都应该要公开相关信息。建议针对企业的信息共享建议由有公信力的第三方或者由工商部门牵头来建立多平台的联防联控机制。

聚美优品法务 杨晓婷

面对职业打假人,商家处于弱势的地位。从表面上看,职业打假人促进了商家对产品的关注和监督,实际上,却扰乱了商家的经营秩序。职业打假人利用司法的手段获利,为商家带来了困扰。而且,职业打假人的身份很难明确,也没有定义,但是职业打假人却真实存在,困扰和侵害电商平台。

鄂尔多斯品牌维护总监 杨景昆

作为一个成长了30多年的品牌型企业,鄂尔多斯十分注重品牌的保护。例如,公司通过和质检总局及淘宝平台联动,对淘宝上的侵权砂线产品和经销商进行清理打击,治理清洁率达到80%以上。这种主动的品牌保护行为,在保护自己品牌的同时,也对维护整个行业起到了示范作用。

专家代表观点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教授、博士生导师 周汉华

打击假货问题确实是社会各界深恶痛绝的一个问题,怎么来治?要发挥多学科、跨领域、跨部门的智慧。

在治理的过程中,还需要聚焦一些认识上的问题:

第一,假货现象有阶段性和必然性。目前,国外大品牌也被假冒。但总体来说,发展阶段越高,假货越少。

第二,平台经济改变了生产方式。过去的体系,打假时抓大放小。平台经济的出现打破了传统的格局。随着简政放权,营业执照已经回归到本初的意义:登记,向社会公示。

第三,目前监管处于转型期。旧的监管方式、手段发挥的作用面临着深刻的挑战,新的体系又尚未形成。

互联网时代,最核心的是:数字经济之下,一切都是有痕可查的。为实现数据治理提供了无穷的可能性。下一步最重要的是要对数字经济下如何实现数字治理结构进行破题,用新的治理结构和治理方式来替代过去的一套传统的管理方法。

关于管理者和平台的利益追求,这应该是共性的东西。管理者和平台应该是有共同的利益追求。如果平台不保护用户利益,平台利益就会受损。

当然,我们也发现,他律的要求会和平台自律的需要有时会发生暗地对抗。如何调动平台的积极性,把它自律的行为和法律、他律的要求实现真正地结合?如果不激励相融,监管要求再严也很难实现。

假货治理,怎么把大平台的积极性调动起来?怎样形成一个激励相容的机制?必须要靠政府监管(外在)+企业自律(内在)的结合才可以。如果只是施加具体的要求的话,这是推不动的。比如亚马逊的风控团队和业务团队的相互独立。业务团队的绩效考核指标就是发展,风控团队的考查指标其实是以治理假货为目的的,所以它们的内在是有矛盾的。一个是卖得越多越好,一个是打得越多越好。必须要调动企业内在的力量,让企业的组织结构发生化学反应。

这里我们要发挥改革开放40年最成功的经验:一是要积极调动各级政府的积极性,行政分权;二是要放松管制,使市场主体有积极性。

当然,数字经济时代还要在数据治理上多下工夫。要利用数据治理, 使恶意违法的行为,一次违法,处处受限。同时,还要注意审慎使用刑罚的工具,要分是否恶意,不可直接采用刑事处理。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 赵旭东

假冒的问题本质是社会诚信问题。在商业信用领域,诚信问题在产品方面表现地更为具体、更为突出。目前,中国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在信用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差距,花力气形成社会共识来治理非常必要。在新兴的电子商务市场上,打击假货最重要的环节就是电商平台。讲社会共治,最重要的主体就是平台经营者。在假货的治理方面,没有比平台经营者的角色和作用更为突出的了。打击假货的重要方式要靠企业自律和社会共治。电商平台企业这些年在打假方面进行了不断地探索和比较全面、艰苦的努力,成效很明显。

包括阿里巴巴在内的电商类平台在打假方面所做出的努力,有几种不同的声音:这些是它该做的还是可做可不做的?是它应该做的还是在学雷锋做好事?它的行为是见义勇为还是就应该尽到的义务?这都是应该思考的问题。

进一步延伸下去,阿里巴巴这种的作为是在履行一种法律的义务、经营者的义务还是在尽社会责任?如果阿里不这么做会怎么样?如果阿里做得不这么好怎么样?如果它现在做了以后不做了会怎么样?阿里这么做了其它的企业都不这么做又会怎么样?阿里做了这么多努力,它的性质是什么?刚才周汉华教授说为了自己的商业利益所以要这么做,但是我想也有很多人会认为它是在做一种公益,在为社会做好事。也有人从法律的角度上说它在履行社会责任,法律上没有说必须做,但是它在履行社会责任。一定还有另外一种意义,就是这种电商企业应当做的法律义务。它应当这么做,它必须这么做。

我的观点,电商平台参与假货治理的行为,从公益行为、商业利益、社会责任、法律义务这四个角度来说,更倾向于是法律义务。平台经营者参与假货打击与治理,要上升到法律的义务。平台经营者享有经营的权利,就要承担经营的义务。

另外,打击假货和治理酒驾哪些方面“像”的地方?第一个,是高度重视方面要像,第二个,零容忍,发现一起处理一起。第三个,严厉处罚方面。这几个方面是具有很强的参照作用的,完全可以借鉴。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 俞惠斌

北京高院关于涉及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指南其中对平台服务商“知道”网络卖家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害商标权行为,包括“明知”和“应知”。如何认定平台服务商知道网络卖家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他人商标权,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被控侵权交易信息位于网站首页、栏目首页或者其他明显可见位置;

(2)平台服务商主动对被控侵权交易信息进行了编辑、选择、整理、排名、推荐或者修改等;

(3)权利人的通知足以使平台服务商知道被控侵权交易信息或者交易行为通过其网络服务进行传播或者实施;

(4)平台服务商针对相同网络卖家就同一权利的重复侵权行为未采取相应的合理措施;

(5)被控侵权交易信息中存在网络卖家的侵权自认;

(6)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出售或者提供知名商品或者服务;

(7)平台服务商从被控侵权交易信息的网络传播或者被控侵权交易行为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8)平台服务商知道被控侵权交易信息或者交易行为侵害他人商标权的其他因素。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教授、副院长 赵鹏

执法活动应该达到一个什么样的目的?中国要整肃,让市场秩序回归到比较好的状况的话,需要重新理解执法活动。执法活动就是要对社会保持一个震慑强度,无外乎两点:单位执法的强度、惩戒的力度以及执法的频次。

对于打假的建议:一是行政处罚标准要大幅提高;二是建立统一的市场经济警察队伍,用大规模的刑事制裁来进行震慑。

会上,国家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司)韦犁副司长、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赵亦勤处长、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李丽慧处长、企业监管局崔迎琪处长和来自基层一线的工商人员代表也进行了热烈的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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